收款人由于最初获得资金者的欺诈行为而被禁止要求扣除权利
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裁定,地方法院在减轻以下情况下的不公正结果方面超出了法律范围: 罗伯·埃文斯&Associates,LLC诉美国,CA1,案例编号15-2540& 15-2552.
此案涉及IRC§1341之下的权利主张一向令人困惑。 该规则规定,如果纳税人在上一年度中将某项目包括在总收入中,原因是该纳税人似乎对某项具有超过$ 3,000的无限制权利,并且在以后的一年内还清了该金额,则纳税人可以偿还年度的收益,可以扣除已偿还的金额,也可以要求在项目最初包含在收入中时抵扣已支付的额外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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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更多根据IRC§162(f),针对内部交易不可扣除金额的内幕交易,偿还收益作为刑事起诉的一部分
在以下情况下,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索偿法院的裁决: Nacchio et ux诉专员(第2015-5114号,第2015-5115号),并裁定禁止纳税人根据第1341条(权利部分的要求)要求抵免,或根据IRC 165条要求的抵扣,以偿还因内幕交易而收到的收益。
他曾因出售其担任首席执行官的上市公司股票而获得的超过4,400万美元的收益缴纳税款。指示他以与这些销售有关的内幕交易罪名成立,最终被定罪。除了支付1900万美元的罚款外,他还必须没收他早先已缴税的内幕交易的净收益。
阅读更多未能根据§1341(a)主张权利减免或抵免,导致纳税人对同一笔收入两次纳税
在以下情况下的纳税人 Udeobong诉专员,TC Memo 2016-109抱怨说,美国国税局正在对他先前报告的收入征税。 但是,正如税务法院所指出的那样,虽然这可能是对的,但在他的案子中却无关紧要。
该案的纳税人在2005年之前已从信诺(Cigna)收到了其Schedule C业务中的医疗补助报销付款,并已为这些付款支付了税款。 后来(但在2010年之前),与信纳(Cigna)发生了关于纳税人是否有权获得某些付款的争议,他将付款退还给了信纳(Cigna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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